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