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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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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