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1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