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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第7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本辦法所稱之信用卡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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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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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對於…
第6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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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
第10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
第1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
第12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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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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