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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件。 (三)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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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變更」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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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