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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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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