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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因未符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條件,致舊授信案超逾本標準規定之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若舊授信案屬短期授信案件,且正常履約及擔保品重估鑑估值足以涵蓋債權,原契約得展期,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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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