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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6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社存單或活期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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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