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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 第4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4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 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 四、前一年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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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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