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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信用合作社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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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