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