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 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