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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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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