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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0條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信用合作社合於一定標準,經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並指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經許可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章程之訂立準用第一項之決議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為商業銀行者,應公告並分別向登記機關辦理合作社註銷登記,向經…第37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第29條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第31條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信用合作…第32條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第33條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為商業銀行者,應公告並分別向登記機關辦理合作社註銷登記,向經…第34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第35條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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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