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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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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2條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
第十二條之一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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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信用合作社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準用第三十三條之四…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
第30條
信用合作社合於一定標準,經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信用合作…
第33條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為商業銀行者,應公告並分別向登記機關辦理合作社註銷登記,向經…
第34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
第35條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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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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