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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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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4條
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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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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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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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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