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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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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