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 第5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