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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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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