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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 第7條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小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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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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