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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業務區域以縣市為單位,所稱市為直轄市,省轄市則併入縣計算,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單獨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二縣市。 二、合併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各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一縣市。總社位於同一縣市者,增加緊鄰二縣市。 三、五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且股金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縣市。 四、十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並包括台灣北、中、南部各至少一家,且股金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全國。 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就變更組織個案狀況調整其業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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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