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 第17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