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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 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 四、關於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測驗、登記與資格審定等事項。 七、關於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九、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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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