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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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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金管會通報;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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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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