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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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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