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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辦理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時,其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應依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授權所為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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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