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