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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 二、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 三、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 四、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 信託業有前項事由之發生而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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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