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 二、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 三、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 四、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 信託業有前項事由之發生而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