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境外相關訂約機構之約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