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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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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