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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服務成績考查
試署檢察官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審查 ,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 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 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 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 告代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13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於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試署檢察官試署滿六個月時,通知…

「服務成績考查」的其他條文

第7條候補、試署檢察官之服務成績,分別就其辦案書類、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之。第8條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品德操守…第9條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審查,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第11條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第12條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第13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於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試署檢察官試署滿六個月時,通知…第14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第15條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試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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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