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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 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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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