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8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 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填具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 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並附加評語,由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留存,並於辦 理服務成績考查時,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事實足 認有不適任檢察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法務部。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 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 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 主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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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