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14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 ,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