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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2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 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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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