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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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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