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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候補法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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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