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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條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 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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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