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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5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五條
試署及實授人員,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 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 件事項,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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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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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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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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