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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 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 件事項,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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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第3條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得…第4條候補法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第6條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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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