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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 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 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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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