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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指汽車可行駛之最短距離至少五公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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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