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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偏遠地區學校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第二項及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控留之員額範圍內,準用本條例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規定,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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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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