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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應依本條例
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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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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