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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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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