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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施行時已在職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二、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三、未曾連任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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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