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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指在偏遠地區學校以外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不包括商調、借調或支援其他機關而實際未在該學校服務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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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