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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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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