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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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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3條
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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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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