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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6條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認其持有之票據,非拾遺或盜竊或以惡意重大過失 所取得,得摘敘被害經過,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 (附式樣) ,交 由付款之金融業報經票據交換所轉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票據 交換所並應以副本檢附上開「告訴書」影本函送前條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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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