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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六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案件,票據交換所應函請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判決確定後通知該所。該所對於因偽報票據遺失經判決確定者 ,應登記「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紀錄一次,三年內列入紀錄達 三次者,應予拒絕往來。但經判刑確定者係代理法人申報時,應僅以該法 人列入紀錄或拒絕往來。 前項紀錄,票據交換所應予以列管三年,遇有查詢時查覆。拒絕往來紀錄 應與「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條之拒絕往來紀錄分別計 算,不適用永久拒絕往來規定。拒絕往來之公告,依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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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