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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4條

付款之金融業應負責核對前條「通知書」與「申報書」上所載通知人及申 報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與國 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所載內容相符後,將該「通知書」及 「申報書」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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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