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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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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第5條
業經掛失止付之票據提示時,付款之金融業,應將掛失止付票據正、反面 影本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 示人資料查報表」 (附式樣) 有關事項送經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補充記載完 成後,送請付款之金融業當地票據交換所併「申報書」正副本各一份轉請 原申報人及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每 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查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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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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